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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总部经济
天河区关于支持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发展的配套办法
2008-08-05 11:01:00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穗金融[2006]6号),进一步优化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建设,提升我区金融中心区地位,特制定本配套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范围见《穗金融[2006]6号文》)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中金融机构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开设服务范围覆盖广东省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和研发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和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成立区政府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冼村街道办事处和猎德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我区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设办公室于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及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均可获颁发天河区企业办事优先卡,享受穗天府[2003]33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优先办理年检、纳税申报、规划报建、工程验收、卫生检验、人才引进、出入境和自营进出口等事务。

      第四条 按照穗天府[2003]33号文规定为本办法所指各金融机构正式员工统筹提供当年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省、市一级学校的优质学位,每家企业每年可获2个优质学位名额(企业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可获得3个优质学位名额)。跨地段学位收费按各学校当年收费标准的60%收取。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天河区优秀人才享受医疗优惠试行办法》享受各项医疗优惠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天河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天河总部经济网)

 
  版权所有 2005 天河区贸易促进委员会